- 关于执行新规特种设备强制定期检验
- 发布日期 :2015-04-12 21:32
1、2014.1.1 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二条规定“国家对特种设备实
行目录管理”。即,是否强检按目录规定执行。
2、2014.10.30 颁布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,有放宽、有加严、也有新明确。
3、放宽要求:
3t 以下(不含 3t)起重机不纳入目录管理;
电动葫芦吊属于起重机范围,按上述规定执行;
压力管道公称直径(管径),由≥25mm 规格放宽到≥50mm;
管径小于 150mm,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.6MPa(表压)的输送无毒、不可燃、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,不纳入管理;
行业已有强检要求(如 3C认证、汽车起重机等),不重复管理。
4、加严要求:
增加“安全附件”强检要求,包括安全阀(设备目录范围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条明确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”规定;
钢铁冶金行业使用的行车,专利“冶金桥式起重机”作风险管理;
保留“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”的控制;
石油天然气管道不仅按特种设备管理,还按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》控制;
叉车,不管是燃油、还是电动,包括各类型,只要是机动的、用于作业场所作业用,都需要定期检测。
5、关于简单压力容器及其附件(安全阀、压力表)检定/校准:
简单压力容器使用时间超过设计或推荐使用寿命的,应参照特种设备方式要求定期检定和备案;
在使用寿命内,罐体上没有特别明示或明示中未做要求的,简单压力容器及其附件(安全阀、压力表)的检定/校准可以不做要求;
罐体上有明示要求的,应按明示要求对简单压力容器及其附件(安全阀、压力表)进行管理。 审核员现场巡视并检查压力容器时,除需关注压力容器铭牌上的工作压力和容积,还需要查阅容器罐体上的“用户须知”,该用户须知上会标注罐体、安全阀、压力表等的检验要求和周期。- 返回列表